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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4-07-04 08:16:36 来源:信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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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6月份以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6月4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A***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刘某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的区域招揽乘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刘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6月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五大道信阳东站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D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李某拉载4名乘客从信阳东站到罗山县,但是,乘客端与司机端均无网上电子订单,违规巡游揽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李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6月16日,浉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1名乘客于2024年6月15日准备乘坐豫STB***号巡游出租车从信阳航空职业学院至西亚丽宝广场,被该车司机鲁某某拒绝拉载。鲁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浉河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鲁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6月17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2024年6月15日,豫ST1***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方某某载客从罗山县第二小学到罗山高速路口,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方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6月18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潢川县世博红绿灯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潘某某驾驶河南某某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A6****的小型普通客车,持包车牌从郑州市载客8人至潢川县包车运营,但经营区域与包车牌载明的事项不一致,没有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河南某某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6月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五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豫SD2****号小轿车,在信阳东站招揽2名乘客前往息县,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张某某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6月22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汽车站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豫S3****车辆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拉载7名乘客,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王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6月24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乌龙大道建设银行门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程某某驾驶皖KD****小型普通客车,从阜南县拉载1名乘客、淮滨县拉载2名乘客运往武汉市东湖区,但是程某某无法提供车辆的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程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6月5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乡山石门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平舆县某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QD****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新县G230项目工地拉载石粉运往新县农商城。平舆县某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但是该车没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现场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实施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平舆县某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6月17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赵某某所属车牌号码为鄂L1****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新县农商城拉载石渣运往光山县县城。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现场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赵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郑琦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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